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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D 2.D 3.C 4.A 5.D 6.B 7.A 8.D 9.B 10.A
二、1.CDE 2.ABCDE 3.BCE 4.BCD 5.ABCDE 6.BCDE 7.ABDE 8.ABCDE 9.ABCDE 10.ACD
三、1.风险频率 损失程度 2.补偿 3.对人合同 4.权益转让 5.预付运费 6.诚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 7.林木 庄稼 8.保证年金保险 9.保额 线 10.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
四、1.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损失又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 2.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业已发生的赔案,本应赔付但尚未赔付的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通常按赔案的100%提存。 3.诺成合同是根据合同成立的程序而划分的一种合同形式。诺成合同是以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并不要求双方交换标的物。 4.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挽救船舶及货物而采取合理措施,从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的特殊牺牲所支付的特殊费用。
五、1.√ 2.× 3.× 4.× 5.× 6.× 7.× 8.√ 9.√ 10.×
六、1.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赔偿金额为: 保险人赔偿金额=实际重置价值×(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将数据代入, 得:保险人赔偿金额=50万元 因此,保险公司该赔偿50万元。
2.合同规定火山爆发时间限制为72小时,所以前72小时为一次事故。合同又规定了一次责任恢复,所以后72小时为另外一次事故。 前72小时损失200万美元,保险人和各层分保接受人的承担责任如下: 保险人: 100万美元 第一层再保险人: 100万美元 后72小时损失800万美元,保险人和各层分保接受人的承担责任如下: 保险人: 100万美元 第一层再保险人: 100万美元 第二层再保险人: 300万美元 第三层再保险人: 300万美元 所以,保险人承担200万美元的赔款,第一层再保险人承担200万美元的赔款,第二层再保险人承担300万美元的赔款,第三层再保险人承担300万美元的赔款。
七、1.(1)自然条件 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洪水等自然破坏力也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害与不幸。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由于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以外事故也会影响人们的工作与生活。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做了大量防灾减灾的工作,减少和降低了某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频率与程度,但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新的风险也不断产生,且往往是巨灾巨额风险。例如,核污染、卫星发射、海上石油钻井等等。由此可见,灾害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治理风险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风险。有风险就有保险产生的必然性,所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事物破坏力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2)物质条件 保险的产生除了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这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这个物质条件是,生产者们生产的消费品不再限于满足他们消费的最低水平,而是在消费之后还有剩余时才有可能留有后备,以防不测,防患于未然。所以,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建立实物后备的基础,也是保险产生和形成的物质基础。 (3)经济条件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活动的频繁,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应运而生。随后就有了货币后备,以补救意外事故给生产和生活带来的灾难。而货币后备是建立保险基金的一般价值形态。从历史上看,保险资本从产业资本中的后备资本形态中逐渐脱离出来,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保险经济形式才产生、完善和发展成现代的保险。所以,商品经济是保险产生、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条件。
2.(1)保费收集阶段,这是保险基金运动的第一阶段,是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单,即投放人用货币资金到保险市场上购买保险商品的阶段,在保单出售过程中,由于预先不能知道其实际成本,收集的保费也许不足以支付所有索赔和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必须科学测定灾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以此为根据制订保险费率标准,才能收集起足够的保费,形成的巨额保险基金,满足社会的需要。 (2)准备金的积累和运用阶段。这是保险基金运动的第二阶段,是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中提存责任准备金和从利润中提存总准备金,并在这些准备金暂时闲置时期充分加以运用的过程。 (3)经济补偿阶段。这是保险基金运动的最后阶段,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查勘并确定赔偿金额后,支付保险金的阶段。它体现了保险基金的总体返还性。
3.(1)财产。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为保险标的。并规定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在标准格式的保险条款中可以承保的财产;特约财产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协商提出附加一定条件方可承保的财产;不保财产是指对无法估价,不属于商品范畴内的财产或不符合保险条件的财产,如文件、帐目等。 (2)责任。责任保险合同是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由于侵权行为,依法对他人应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信用。信用保险合同是以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有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权利人(债权人)投保他人(债务人)信用,保险人保障权利人因他人不履行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担保,保证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若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给有关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种保险合同都是以信用为保险标的。 (4)人身。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因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事故、因病医疗或生存到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或赔偿医疗费用的义务。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有特别的要求,只有符合保险条款要求的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和同的标的。
八、保险是人们处置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它能够在受灾后及时向人们提供经济补偿。但并非对所有破坏物质财富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给予保险。所以,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对有可能获利的投机风险一般是不承保的,因为如果保险人承保了投机风险,那么很可能会引起道德风险;或者投保人通过保险赚取收益,这显然是违反保险原则的,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的,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方能构成可保风险: 第一,风险的发生要具有偶然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首先必须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果风险肯定不可能发生,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但是,风险又必须是偶然和不可预知的,是指对每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发生损失以及发生损失的程度如何。只有当损失是随机的和偶然不定时,大数法则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而不只是少数标的遭受损失。根据保险定义,我们知道,保险只有在众多风险标的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而且是具有同一损失可能性的大量风险标的,因为只有大量独立遭受损失标的的存在才能够使大数法则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风险标的数量的增加,当达到相当多的情形下,每年发生的实际损失就越接近于预期或长期的平均损失额。例如:保险人甲承保1000幢住宅,预计每年损失20幢,金额为10万元,保险人乙承保100000幢住宅,预计每年损失200幢,金额为100万元。就实际结果而言,乙的预期损失额将更接近于实际损失额。所以说,随着风险标的数的增加,风险事件发生或损失额的概率分布就愈加明显地带有规律性。此外,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一定要和他所负的赔偿义务相适应,保费过高,需要购买保险的人负担不了;保费过低,保险人将出现亏损,无法继续开业。因此,只有大量的统计和观察才能使保险人有可能估计出比较精确的损失概率,并以此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第三,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标的必须是不确定的。也即风险损失不是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比如,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而非故意纵火着;死亡本身是必然会发生的,保险人对死亡本身不予承保,保险人所要承保的人身死亡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意外的,而非自杀。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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