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法律工作专门人才。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专科(基础科)基本要求: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基本要求:主要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它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外法律和法学的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学历层次与规格 法律专业分为专科(基础科)和本科。 专科(基础科)和本科课程考试水平与普遍全日制高等院校相同专业本科相同课程的结业水平相一致。 专科(基础科)规定的14门课程成绩合格,累计达到70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在专科毕业的基础上,凡取得本考试计划所规定的本科段15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到64学分以上,毕业论文经答辩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毕论论文经答辩未通过的,必须补作,不补作者不予毕业;补作合格的,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三、考试课程与学分 专科(基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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