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生:毕业以后的待遇问题,按照《条例》的规定,自考生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但是,实际上,很多地方没有执行这样的政策。请问,如果不执行,考生应向哪些部门反映?考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怎么办?
教育部自考办综合处:由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对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录用或聘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是,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毫无疑问,《条例》作为至今仍然生效的国家法规,自考生与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这样一个根本性原则,现在仍然是普遍适用的。
《条例》是总结了80年代初中期高教自考中的实践经验和成果,根据当时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现实状况而制定出台的,在当时科学可行,对促进高教自考发展富有积极意义。但是也应看到,《条例》的制定距今已经十多年,毕竟是以计划经济条件下旧的人事制度为背景的,社会基础与宏观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个典型的特点,比如一些民营企业,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不是单纯从学历角度考虑,而更多地是从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出发,来设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工资水平。这种情况下,不论是高教自考的毕业生还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主要是通过契约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除了《劳动法》之外,如果仍然照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显然是欠妥当的。但当国家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单纯就学历学位方面做一定要求时,自考毕业生完全和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有同等权利,这是确定无疑的。
所以,当自考毕业生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首先要认真分析争议属于哪一种性质。若是和企业法人、一般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而且争议的焦点不止学历学位一个因素,应该更多地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可以提请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不成的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若是和国家机关、事业团体之间发生争议,而且争议的焦点仅是由学历学位因素引起的,则可以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向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教育管理部门请求法律援助。 [据/中国教育报] 推荐给我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