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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教授 周子寿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在小平同志教育思想指导之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潮中应运而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八十年代初,国民经济的各条战线迫切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广大返城的青年迫切需要学习。经胡耀邦总书记批示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10月29日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
1980年11月22日,经北京市委常委同意成立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各项工作。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下发了教育部的报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法(试行草案)”,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进行试点,反又增加辽宁省参加试点。
1981年6月7日,北京首开哲学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2686人参加考试,开创了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先河,一种崭新的高等教育形式就由此萌发产生了。由于这种新的教育考试形式灵活开放,报考没有门槛,宽进严出;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又能保证质量;考试专业适应社会需要,根据社会需求滚动式管理。所以发展很快,到1985年,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二十九个省市都实施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考试办法、毕业生的作用与待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正如李岚清同志说:实践证明,自学考试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项创举。
(据/光明日报)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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