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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1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一.考试专业

  详见《河北省2001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表》。

  二.报考条件

  1.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举行的自学考试。
  2.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原则上限本系统考生报考。除“公安管理”(本、专科)专业外,其它部门委托开考的专业,系统以外的考生也可到部门报考。
  3.报名参加本科各专业论文答辩或毕业综合考核的考生,必须是取得所报本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
  4.病残者可选择适于自己身体状况的专业报考。
  5.因考试作弊而被停考,尚未过限制期限者不得报考。

  三、报名办法

  1.首次报名的应考者,必须持居民(军人)身份证或工作证、户口簿到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交近半年内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报名。
  2.非首次报名的应考者,必须持IC卡准考证报名;未持有IC卡准考证的应考者,须持原准考证与近半年内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到报名点办理IC卡准考证手续。
  3.考生可分别报考高等教育专科、本科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的专科、本科各专业,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取科本、专科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应考者,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各类高校(含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须持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考规定条件允许的本科专业(详情可询问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
  4.凡取得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含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的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详情可询问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课程免考的考生,必须取得一科以上合格成绩!免考课程手续按照考生所在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办理。
  5.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到外省的应考者,须持市考试院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转考材料到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办理转考手续。省内各市间不需办理转考手续,可在转入地按新生报名继续参加考试,待取得全部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前到当地自考办办理合档手续。办理毕业手续期间,不予办理合档手续。
  6.考生按专业分课程报考,每次考试最多可报考一个专业开考课程的四科。每报考一门课程,需缴纳报名费、考务费17元。报考英语听力、口语、论文答辩、毕业综合考核、课程设计等项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除各按一门课程向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缴纳报名费6元外,还需按规定向主考院校缴纳实践环节考核费。
  7.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必须分别由归口的各市业务部门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体报名。
  上述各项收费,缺考者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间

  2000年12月11日至17日报名。
  报名期间,各报名点同时办理预订2001年下半年开考课程的大纲、教材和辅导材料以及《河北自学考试》杂志(月刊)。《河北自学考试》杂志通过邮局全国发行,考生亦可到当地邮局订阅。

  五.考试

  1.各专业课程的考试由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自学考试通知单》入场考试。
  2.实践性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负责,具体选题或考核时间详见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时间安排表。
  3.考生考试及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凭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及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考试。考试成绩由各市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分不公布,不查卷。
  4.有关专业的课程选考情况,请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询问。
  应考者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参加当地考试的《自学考试通知单》,还应给予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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