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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万利公司因资金不足,与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用途是流动资历金,贷款期限为1年,某市兴隆机械厂在该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方万利公司的担保人并加盖公章。还款期限届满时,万利公司仅归还贷款80万元,尚欠20万元贷款及5万元利息未还。后万利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为索要贷款,某市工商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利公司如数归还尚欠贷款,并偿付贷款利息。 问: (1)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系国家金融机构,有权对外发放贷款,万利公司具有申请贷款的资格,并提供了合法的保证人,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 (2)万利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规定,作为万利公司的保证人——某市兴隆机械厂应代万利公司归还尚欠贷款本息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 潘静成) 推荐给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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